帮人搬运受伤,四人担责

「本文来源:青海法治报」

记者邢鹏

法律援助惠民助力乡村振兴

法律援助助力乡村振兴是建设法治乡村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力手段,能够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自身法治素养,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助力乡村振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宣传,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了解和获得法治惠民政策,参与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本报持续推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全面展示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困难群体无私奉献的精神和良好的专业素质,再现一个个受援人接受法律援助的事例,让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真切感受到法治阳光的温暖。

年,李某某在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现为同仁市)四合吉建了一个宾馆,同年10月27日,李某某与万某某签订协议,将宾馆的室外保温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了万某某。后万某某又与多某某签订合同,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多某某。

洛某某是多某某雇用的工人,从事安装保温板工作。11月1日,李某某安排洛某某帮助安装窗户的工人陈某某将一架铁架子搬往宾馆四楼,在搬运过程中洛某某不慎从四楼坠落,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洛某某伤情为:左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侧股骨开放性骨折、左侧髂骨骨折、右小腿开放性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失血性休克。由于洛某某家庭困难,无法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洛某某的妻子多次找多某某、李某某、万某某协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但3人却相互推卸责任,对洛某某的妻子避而不见。洛某某住院治疗41天后,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卧床养病。

洛某某的妻子为了维护其丈夫合法权益,来到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洛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黄南州法律援助中心才让兰措承办此案。

才让兰措接到指派后,立即与洛某某家属谈话,听取他们的陈述,并通过电话询问事故发生时在场的其他证人,了解事实经过。承办人员发现事故发生时除多某某外,还有李某某、万某某、陈某某均有一定责任。但洛某某无法提供多某某之外其他人员的身份信息,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才让兰措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多某某与万某某之间签订了协议,便通过万某某找到了李某某,同时将受援人洛某某遭受的所有损失按法律规定计算后提交至同仁县人民法院。在洛某某伤情好转后向法院提交了伤残鉴定申请书。经审核,委托青海省昆仑司法鉴定中心对洛某某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护理人数作了鉴定。

承办人员按照鉴定意见计算各项损失,随即起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提交至法院。年4月,此案第一次开庭。法庭上,李某某辩称原告洛某某受伤与其没有任何关系,李某某已把整个工程发包给了万某某;被告多某某辩称原告洛某某是给别人帮忙过程中受的伤,其不承担责任;被告万某某辩称当天休息,其对原告洛某某损害后果并无过错也无因果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针对上述答辩意见,承办人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一是李某某、多某某、万某某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是3名被告是否有义务赔偿原告洛某某的损失。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原告洛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21万元,被告李某某、万某某、多某某、陈某某各赔偿原告洛某某损失元。此款于年5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

黄南州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承办人才让兰措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洛某某之妻为了维护丈夫的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助之手,救人于危难中,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的危机,这就是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所在。

案件承办人充分考虑此案受援人洛某某家庭困难,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多方面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值得欣慰的是,此案通过调解方式得以顺利解决,更好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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