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同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

年3月21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马某甲、马某乙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在同仁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我院指派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提起公益诉讼,本案已当庭宣判。

年9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黄南州尖扎县某地猎捕杀害野生动物3只,经鉴定,被猎捕杀害的动物为马麝,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马麝的整体价值为元。

马某甲、马某乙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也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生态资源的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院依法追究马某甲、马某乙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责任,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马某甲、马某乙依法共同承担赔偿损失9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同仁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采纳了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乙二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四年和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支持了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求,判决两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金共9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检察官寄语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处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国家实行重点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态环境和健康生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而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拒绝非法猎杀和交易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检察官温馨提示

1.马麝,是麝科、麝属的动物。马麝是麝类中体形最大的一种,雌、雄均无角,头形、耳狭长,雄体具月牙状上犬齿,雌体腹部无麝香。背部沙黄褐色或灰褐色,背毛粗而脆,腹、腋下毛细长耳柔韧。

马麝晨昏活动,白天休息,生性多疑,行动灵活,迅速敏捷,反刍,性情孤独,营独居生活方式,栖息在海拔-m的针叶林和高山灌丛里,分布于不丹、中国、印度、尼泊尔。

2.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3.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属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所谓“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4.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非法食用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使该野生动物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样会涉嫌违法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将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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